Technical freedoms: 1,2


Commercial freedoms: 3,4,5


Freedoms defined by legal literature: 6,7,8,9,衍伸前五項的概念





航權 (Freedoms of the Air)

1944年芝加哥會議中
只簽訂五項空中自由(The Five Freedoms of the Air) 一般俗稱五大航權




第一航權 飛越領空權
指本國飛機能在他國空中通過的航權。

[Ex.] 由台灣飛往美國,途中需飛越日本領空,因此需要日本給予第一航權。 




第二航權 技術降落權
指本國飛機能因油料或維修需求,在他國降落的航權,但是不能上下客貨。

[Ex.] BR 由TPE飛往CDG,中停DXB加油,但不得在途中上下乘客。
[Ex.] CI 由TPE飛往JFK,中停ANC進行加油。
    (一般而言,現今第二航權多由航空貨運飛機行使,客運飛機已不需使用此一航權)




第三航權 卸載權
指本國飛機能在他國卸載客貨的航權。




第四航權 裝載權
指本國飛機能在他國裝載客貨,飛回本國的航權 (因此一個完整的航權通常包含第三加第四航權)。




第五航權 延遠權
指本國飛機能在第二國卸載客貨後,也能裝載客貨飛往第三國的航權 (此三點需為三個不同國家)。
包含intermediate(中停)及beyond載客的權利,需要中停點 (第二國) 及終點 (第三國) 同時給予第五航權才可開行。

[Ex.] CI 經營 TPE-BKK-AMS ,可以在TPE載運旅客到BKK與AMS,也可以從BKK載運旅客到AMS。
[Ex.] BR 經營 TPE-KIX-LAX ,可以在KIX可上下乘客,貨物,繼續前往LAX。




第六航權
指本國航機從他國裝載客貨到本國機場卸載後,再裝載客貨飛往第三國,也是第三加第四航權的應用之一。

[Ex.] CX 無開行英國直飛澳洲的班次,但可利用 LHR-HKG 與 HKG-SYD 兩條航線,經由HKG達到轉運的目的 (袋鼠航線)。
[Ex.] CI 有日本的第四航權,有新加坡的第三航權,可以將旅客經由日本到台灣,及台灣到新加坡兩段航線銜接運輸。




第七航權
指本國航機在他國國內兩地間載運客貨的航權。

[Ex.] NW 有 TPE-NRT 與 TPE-KIX 的航班,該機僅在台灣與日本間進行營運飛航,而不需要飛回美國。
[Ex.] CI 有 TPE-HKG-SIN 及 TPE-HKG-BKK 兩條第五航權,卻沒有正式航權從SIN到BKK。但可以將旅客經由HKG從SIN送到BKK。


(第七航權並不多見,其原因在於簽約國之航空市場可能受到影響)
(第六航權及第七航權 並未得到ICAO(國際民航組織)的承認)




第八航權 國內航權或限制航權 (境內航線營運權)
有兩種意義:一是本國國內航線只限本國籍航空公司經營,二是限制他國航機不能在本國各城間進行載運。

[Ex.] CI 開行 TPE-ANC-JFK 航線,但禁止販售ANC-JFK區段票,ANC去程僅能下客,回程僅能上客。
[Ex.] BR 開行 TPE-SEA-EWR 航線,但禁止販售SEA-EWR區段票,SEA去程僅能下客,回程僅能上客。
[Ex.] EG 曾經開行(EG278/279)是 NRT-TPE-KHH ,所以JAA可以用第八航權賣 NRT-TPE 以及 NRT-KHH 的機票,但卻不能賣 TPE-KHH 的機票。即使能賣也只能賣 KHH-TPE 轉日亞航其他航機到KIX或NGO的機票。


(第八航權雖受到承認,但實際上很少使用,亦有很多雙邊協議將其排除在外)




第九航權 境內營運權
在本國境內的「國內航線」允許由「外籍航空」經營。

[Ex.] 若 TPE--KHH 航線開放給EG經營,就是第九航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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